2023-06-01
小鑫今年9岁,他的父亲在5年前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而死亡,母亲孙女士两年前也因病去世。小鑫的父母去世后,他和爷爷奶奶在东北生活。外公和姨妈都在新疆生活。
然而爷爷奶奶年纪大了,没有能力照顾小鑫。小鑫的舅舅家中生活条件非常好,提议将小鑫过继给自己来抚养。小鑫的爷爷奶奶也表示同意。
【资料图】
可是,由于小鑫的舅舅已经有一儿一女了,不知自己是否能够收养小鑫,于是他向律师咨询。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099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先生已经有两名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小鑫的舅舅是属于收养三代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是可以享有宽松条件,所以不受这项条件的限制。
另外,孙先生收养小鑫,除了征得监护人(小鑫爷爷奶奶)同意,还必须征得小鑫本人和孙先生爱人同意。满足这些条件,孙先生收养小鑫才是合法的。
普法:
一、收养人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2)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3)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送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因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是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比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而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